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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必读】一文说清互联网医院与远程医疗

· 院长必读

很多人分不清互联网医院与远程医疗,今天给大家一文讲清楚。

什么是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医院与远程医疗服务都属于互联网诊疗行为。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诊疗形式的区分

1、互联网医院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C端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形式,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A类牌照,例如:XX医院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B类牌照,例如:XX医院京东互联网医院)。

2、远程医疗服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B端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2)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这里第三方信息平台申请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即为C类牌照,例如:京东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互联网诊疗的准入与监管

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也有各自更明确的准入要求和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运用互联网、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或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都必须符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没有“互联网诊疗”的,则视为“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互联网诊疗方式如何选择

如果医院向患者提供在线诊疗服务,则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申请设置A类或B类互联网医院是最佳选项;如果医院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协作,远程医疗是最佳选项,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自建或购买系统,也可使用第三方信息平台。

如果医院想牵头组建医联体/医共体,或医疗集团便于成员机构管理、协作,或医生集团便于机构服务,那首选远程医疗;若想兼具患者诊疗,则首选互联网医院;

如果第三方平台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申请设置B类互联网医院是最佳选项;如果主要提供医疗机构间技术协作,则远程医疗是最佳选项;如果涉及医疗机构与患者匹配服务,则C类互联网医院是必选项;

简单依据一句话:有患者资源优势,互联网医院最适合;有医疗机构资源优势,则远程医疗最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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