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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必读】一文说清义诊备案及注意事项

· 院长必读

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是疾病预防控制的“社会疫苗”,是促进广大人民群众不得病、少得病的关键手段之一。基础医疗机构是健康科普的排头兵,更是守护人民群众健康的第一道防线。义诊是科普宣传、健康教育的重要方式,是践行医学的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国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法合规开展义诊活动,医疗机构需要提前进行义诊备案,否则,义诊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义诊备案及注意事项

一、机构要求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二、人员要求

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三、备案资料

1、机构证件: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2、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3、责任承诺书:必须由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内容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4、资料样本:拟张挂的条幅内容、宣传材料的文字稿,拟派发的资料样本各1份。

5、协办证明:有协办单位的,提供组织单位与协办单位协议书1份;

6、城管许可: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的,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四、备案要求

1、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违规责任

1、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2)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3)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4)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5)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6)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2、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1、义诊备案表和义诊活动备案回执必须带到义诊现场备查;

2、宣传资料必须取得医疗广告批准且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

3、医生只允许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做客观指导和就诊建议,不得诱导患者到院;

4、客观介绍医院情况,不能夸大宣传、刻意塑造;

5、尊重患者就医选择权,不得诋毁其他医院或医生;

6、非医务人员并非禁止参加义诊活动,只是禁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

医疗机构义诊备案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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